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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底中考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来源:娄底市教育局 2013-5-16 11:11:06

 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违纪处理:
在开考铃响前、终考铃响后考生作答者,该科记零分;
按规定各场考试终考前30分钟内才能提前交卷,在此之前离开考场者,该科记零分;
其他违纪情况,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
偷看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者,该科记零分;
考生夹带资料入场(含在手掌等处写有文字、公式)者,该科记零分;
传递纸条、换卷、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者,该科记零分;
互打暗号、手势者,该科记零分;
带通讯工具进场者,该科记零分;
经核实确属舞弊而造成的答卷完全雷同,所涉考生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
凡撕毁试卷(答题卡)、带走试卷(答题卡)者,该科记零分;
凡扰乱考试秩序、违纪舞弊后拒不认错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
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交考点公安(保安)人员从严处理,并取消下一年的考试资格;
凡公然威胁其他考生协同作弊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并取消下一年的考试资格。
3.代考处理:
在校学生请人代考者,取消当年中考(含补考)资格,所有科目全部记零分;
在校学生代替别人参加中考者,毕业班学生缓发毕业证一年;肄业班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按学籍管理办法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在综合素质评定中予以明确记载。
4.处理权限:
如发现上述违纪舞弊事件,监考员必须如实将其违纪舞弊情节在《考室情况记载表》上予以记载,报考点正副主考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考点主考签名以示负责,依次上报县市区、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作出最终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1.未按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设置考点考室,成立中考领导机构,配备各类中考工作人员,造成中考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追究县市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2.对组织管理不严,秩序混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考点,取消其当年及下年设置考点的资格,并追究考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监考员或其它考务人员协同考生舞弊或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提供舞弊方便,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4.凡工作极不负责或有其它问题不宜担任监考员者,考点主考或驻点巡视员应当即予以撤换。凡被撤换的监考员,市教育局予以通报,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三年内不得担任中考的有关工作。
5.在试卷印制、保管、运输、装订等环节中,未执行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造成泄密事件,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6.考试期间,出现各类集体舞弊现象,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7.评卷人员违纪舞弊,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8.凡出现上述情况,根据其情节和人事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在上述情形中,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须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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